詳情描述
校舍鑒定 :
校舍建筑安全排查的基本內容應包括:校舍概況(名稱、用途、建筑面積、建設年代、原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建筑物基本情況(高度、層數、建筑體型、結構類型、基礎形式等),勘察、設計、施工、檢測、竣工驗收文件情況,抗震設防、消防、防洪、抗風、防雷擊、受病險庫、淤地壩、堰塞湖、蓄水池、尾礦壩或儲灰庫威脅的情況,以及其他用地安全威脅等防災情況(使用的防災標準、歷史受災情況),歷史使用和維修改造情況,現場檢查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安全隱患等。
經排查需進行抗震鑒定校舍的鑒定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區和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由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建筑抗震鑒定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和有關抗震設計規范對校舍進行抗震鑒定,出具抗震鑒定報告,確定校舍是否需要進行抗震加固。有條件時可優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原設計單位開展校舍的抗震鑒定工作。
(二)地震烈度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等對校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提出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根據房屋安全級別確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
地震烈度6度地區經房屋安全鑒定需進行加固的C級危房,還應進一步作抗震鑒定,提出抗震鑒定報告,加固時應滿足抗震設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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