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描述
連州市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單位
什么是危險房屋?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第二條規定: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所有房屋都是按照一定年限內可能出現的最大荷載(如地震荷載、風荷載、樓面使用活荷載等,如普通建筑是按50年一遇的可能最大荷載來考慮的)和建筑材料本身的性能來進行設計建造的,到達設計使用年限以后房屋若繼續使用,最大出現的可能最大荷載會相應提高,同時承重結構也會出現不同程度的損壞和老化現象,需對房屋現狀的安全性進行鑒定,然后決定房屋能否繼續使用,或是否需要作修繕或加固處理后再繼續使用,以確保安全。
如地震、火災、煤氣爆炸、受外力影響等造成的房屋破壞需要房屋鑒定人員第一時間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判斷出房屋嚴重受損的程度,并且結合相應的檢測項目綜合考慮該房屋是否為危房。
此類型房屋鑒定需要準備工作做得充分,能夠隨時進駐現場,有相應的應急救援方案和補救措施。
危險房屋及房屋完損鑒定
在參考規范時,《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 -99)常適用于有一定體系,但材料不合理的房屋,例如年代久遠的磚木結構房屋;《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常適用于不規則、不形成體系的非標準房屋。
故鑒定時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合理選擇規范依據和鑒定方法。
司法房屋安全鑒定
此類型多發生于民事糾紛,由法院給予委托,需要當事人雙方給予共同配合房屋鑒定檢測工作,特別是對于現場檢測工作必須協商一致同意后方可進行,對于現場檢測要進行工程質量檢測。
檢測結果應該由當事人雙方共同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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