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購項目名稱 | 詳見公告正文 | ||
品目 | |||
采購單位 | 新興縣教育局 | ||
行政區域 | 云浮市 | 公告時間 | 2017年01月11日 10:52 |
報名時間 | 詳見公告正文 | ||
報名地點 | |||
開標時間 | 2017年01月20日 09:00 | ||
預算金額 | 詳見公告正文 | ||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 |||
項目聯系人 | 詳見公告正文 | ||
項目聯系電話 | 詳見公告正文 | ||
采購單位 | 新興縣教育局 | ||
采購單位地址 | 詳見公告正文 | ||
采購單位聯系方式 | 詳見公告正文 | ||
代理機構名稱 | 新興縣政府招投標中心 | ||
代理機構地址 | 詳見公告正文 | ||
代理機構聯系方式 | 詳見公告正文 |
新興縣政府招投標中心 受 新興縣教育局 的委托,擬對 校舍安全鑒定 進行詢價,歡迎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加。本項目將優先確定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自主創新產品、節能產品、環保產品供應商參加談判。
一、采購項目編號:445300-201701-360002-0001
二、采購項目名稱:校舍安全鑒定
三、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元):557,362.50
四、采購數量:1項
五、項目內容及需求: (采購項目技術規格、參數及要求,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
項目內容及需求:詳見招標文件“第二部分采購項目內容”。
1、本項目屬于政府采購項目
2、本項目采購本國服務
六、供應商資格:
1、投標人應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應商必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且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須提供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2)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須提供書面聲明);
3)供應商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須提供書面聲明);
4)供應商必須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時提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
2、投標人必須具備地級市及以上機構核發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證書》;
3、投標人必須具備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建筑行業設計甲級資質或建設行業(建筑工程)專業設計甲級資質或結構設計事務所甲級資質;
4、投標人委派的項目負責人必須持有有效的房屋安全鑒定員執業資格證書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具備建筑工程類教授級高工;
5、投標人委派的項目負責人近六個月社保證明;
6、投標人需提供近三年的鑒定及加固設計工程業績三項,每項工程合同金額10萬以上(需提供合同復印件);
7、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8、投標人必須在集中采購機構登記并購買了招標文件。
購買招標文件時須提供下列資料:
1、新興縣政府采購項目投標報名登記表(下載網址:
http://www.xinxing.gov.cn/issueFileShow.ifs?issueId=628080055);
2、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3、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
4、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
(以上資料1、2、3為原件,4為復印件加蓋公章)。
七、符合資格的供應商應當在2017 年01 月12 日 至 2017 年 01 月 18 日 期間(辦公時間內,法定節假日除外)到(新興縣政府招投標中心)(詳細地址:廣東省新興縣新州大道南38號六樓)購買談判(磋商、詢價)文件,談判(磋商、詢價)文件每套售價 150 元(人民幣),售后不退。
八、提交談判(磋商、詢價)文件截止時間:2017 年01 月20 日09 時00 分
九、提交談判(磋商、詢價)文件地點:廣東省新興縣新州大道南38號六樓
十、談判(磋商、詢價)時間:2017 年01 月20 日09 時00 分
十一、談判(磋商、詢價)地點:(詳細地址)廣東省新興縣新州大道南38號六樓
十二、本公告期限 (3個工作日)自2017 年 01 月 12 日 至 2017 年 01 月 16 日 止。
十三、聯系事項
(一)采購單位:新興縣教育局 | 地址:廣東省云浮市新興縣新城鎮文華路 |
聯系人:譚奇成 | 聯系電話:0766-2978022 |
傳真:0766-2978022 | 郵編:527400 |
(二)采購代理機構 :新興縣政府招投標中心 | 地址:廣東省新興縣新州大道南38號六樓 |
聯系人:馮坤 | 聯系電話:0766-2884088 |
傳真:0766-2892063 | 郵編:527400 |
(三)采購項目聯系人(采購單位):區小武 | 聯系電話:13580651328 |
采購項目聯系人(代理機構):梁桂超 | 聯系電話:0766-2893866 |
發布時間:2017年01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