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描述
太原市工業園區安全檢測鑒定機構,廠房評定單元的綜合鑒定評級分為一、二、三、四四個級別,應包括承重結構系統、結構布置和支撐系統、圍護結構系統三個組合項目,以承重結構系統為主,按下列規定確定評定單元的綜合評級一、當結構布置和支撐系統、圍護結構系統與承重結構系統的評定等級相差不大于一級時,可以承重結構系統的等級作為該評定單元的評定等級;
二、當結構布置和支撐系統、圍護結構系統比承重結構系統的評定等級低二級時,可以承重結構系統的等級降一級作為該評定單元的評定等級;
三、當結構布置和支撐系統、國護結構系統比承重結構系統的評定等級低三級時,可根據上述原則和具體情況,以承重結構系統的等級降一級或降二級作為該評定單元的評定等級;
四、綜合評定中宜結合評定單元的重要性、耐久性、使用狀態等綜合判定,可對上述評定結果作不大于一級的調整。
1.為確保住用安全,對廠房安全性的鑒定有所依據,特制定本標準。
2.本標準適用于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對單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鑒定,可參考本標準。
3.本標準提及的構件,是指承重構件;提及的結構,是指由承重構件組成的體系。
4.對難以鑒定的重要房屋或復雜結構,應進行必要的測試和驗算。
5.構成廠房加建加層的因素各地有較大差異時,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行本標準時,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檢測廠房的結構是否有:因種種原因已遭受嚴重損壞,或承重結構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定或承載能力,不能保證正常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情況。從而幫助業主有效的利用已有房屋,正確了解和判斷廠房加建加層結構的危險度。為及時治理廠房提供技術依據,確保居住和使用者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必須對廠房加建加層的危險性作出檢測。
對于廠房或者其他既有工程經使用多年時,存在以下情況時,需進行廠房安全性檢測。
1)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擬繼續使用;
2)用途改變或使用需求增加;
3)使用環境改變;
4)遭受災害或者事故;
5)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
6)出現影響結構安全性、舒適性或者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構件損傷或其他不利狀態;
7)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了解結構現狀;
8)對可靠性有疑。
一般檢測單位在具體檢測實施中,具體做如下檢測工作:
1)調查廠房建筑概況:對建筑的年代、布局、功能、風格、環境,以及最終要求進行了解和解析。
2)考證廠房歷史沿革,重點保護部位及保護要求;
3)建筑結構圖紙測繪:重新對廠房的整體布局、結構尺寸等進行測量,并繪成圖紙;
4)結構體系復核檢測;
5)構件尺寸和配筋復核檢測;
6)結構材性檢測;
7)廠房完損狀況檢測;
8)廠房傾斜及沉降測量;
9)結構驗算與安全性分析;
10)抗震性能評估;
11)結構維修可行性建議。
通過以上檢測手段,判斷建筑的現階段狀況,安全和質量的綜合性評估,保證建筑物的長期和良好的運行狀態,在檢測中,為建筑物提供安全保障,并出具全面的廠房檢測報告和廠房加固建議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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